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 近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忻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忻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显示,晋商银行忻州分行违反信贷管理规定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忻州银保监分局对晋商银行忻州分行责令改正,罚款三十五万元;对牛俊警告;责令晋商银行对曹建峰、王震霆、牛晓峰、李倩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2015年8月20日,山西银监局关于核准牛俊任职资格的批复(晋银监复〔2015〕145号)显示,核准牛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行长任职资格。2020年1月2日,山西银保监局批复(晋银保监复〔2020〕1号)显示,核准牛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任职资格。
2015年8月17日,山西银监局批复(晋银监复〔2015〕143号)显示,核准曹建峰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2020年12月18日,山西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曹建峰任职资格的批复(晋银保监复〔2020〕349号)显示,核准曹建峰晋商银行吕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2021年4月29日,忻州银保监分局关于王震霆任职资格的批复(忻银保监复〔2021〕27号)显示,核准王震霆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建设路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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