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4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广东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汇处〔2021〕5号)显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存在三项违法事实,一是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二是违反账户管理规定;三是违反规定办理内保外贷。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文印发)的附件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交通银行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批复》(汇复〔2010〕208号)第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七十九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第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对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110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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