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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深圳分行7宗违法遭罚290万 贷款管理不到位

发布时间:2021-03-24 14:4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银保监罚决字〔2021〕23号)显示,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存在并购贷款管理不到位;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借道固定资产支持融资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支付管理不合规;向投资公司发放的贷款管理不到位;小微企业贷款房产评估费由客户承担;存贷挂钩7宗违法违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深圳银保监局对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处以罚款290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帐,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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