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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不可因被赡养人书面承诺而免除

发布时间:2021-10-25 09:5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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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赡养义务不可因被赡养人书面承诺而免除

本报讯 年逾八旬的张某膝下有4名成年子女,本应安享天年,却因赡养费与子女对簿公堂。女儿汤某还拿出一份由张某出具免除其赡养义务的承诺书,拒不赡养母亲。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赡养费纠纷案,判决汤某仍应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过去十年间,张某与4名子女曾因赡养费发生过三次诉争,老人的日常照料与赡养问题本已得到妥善处理,却因张某的一次意外摔倒再起纷争。摔倒后的张某失去自理能力,但子女间相互推诿计较,均不愿担起照顾母亲的责任。张某无奈入住老年公寓,子女却仍无法就公寓住宿费用的负担达成一致意见。年逾八旬的张某只能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4名子女支付其生活费、护理费、医疗费等赡养费用。

被告汤某辩称其在父亲去世后,独自偿清了父亲生前所负债务,并独自赡养张某,扶养弟弟、妹妹以及妹妹的子女,出钱修缮老家房屋等,承担起了主要家庭责任,因此张某在九年前出具承诺书,载明不再要求汤某承担赡养义务。故汤某认为其不应当继续赡养张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系由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免除,即便书面承诺系原告张某自愿出具,但该承诺书的出具时间距今已逾九年,现张某年事已高,身体状况欠佳,被告汤某作为亲生女儿,仍应当承担赡养义务,故对汤某的该项辩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张某年老体弱,丧失了劳动能力,其根据自身情况要求四被告给付包括生活费、护理费、医疗费等赡养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陈若诗)

■法官提醒■

伴随我国人口老龄化,养老问题日益凸显,子女间相互推诿引发的赡养纠纷时常出现。我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以及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义务是基于身份关系的法定义务,不能任意免除,这既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也契合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更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家庭风尚的体现。


(责编:吴楠、薄晨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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