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述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依据相关法规,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各类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依据相关法规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对通信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对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依据相关法规,对其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洗钱等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记者李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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