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一方面被告涉案言行侵害肖思远烈士的名誉、荣誉两项人格利益。被告所用词汇具有侮辱性,明显构成对肖思远烈士名誉的侵害。同时,其对肖思远烈士戍边守土、保家卫国的英烈事迹发表诋毁和贬损言论,严重侵害肖思远烈士的荣誉。
另一方面,被告涉案言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具有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双重属性。被告多次发表针对肖思远烈士名誉、荣誉的严重侮辱、诋毁、贬损、亵渎的言论,伤害了社会民众的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损害了尊崇英烈、扬善抑恶的社会风气和公共道德,不利于民族的共同记忆赓续、传承,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行为已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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