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写入总则,增加 “应当符合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等3项新要求,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用看得见的法律表述来承诺和达成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大限度原则。
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已经走过了近30年。从最开始的7章56条,到现在的9章132条,修改几乎涉及原法的每一个条文。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补齐了曾经的短板。
国家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坚强后盾,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此专门增加“政府保护”一章,强化国家在未成年人监护领域的监护责任。这呼应了总则第三条的修改,即“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而不仅仅再是“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两句法条,前后主语的变化,在细微之处体现出国家和政府的主动作为。
政府保护力量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如何落实落地,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这是重大进步,将有效改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以往呈现出的“九龙治水”的局面。从工作力度和有效性考虑,法律明确政府部门承担协调机制具体工作既是压实政府责任,也是立法精细精准的表现。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国家也将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这样的立法创新并非无的放矢,而是及时回应舆论关切,从源头堵住伸向未成年人的魔爪,有利于把不法侵害遏制在萌芽状态和起始阶段。
值得一提的是,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这一方面明确了检举、控告的政府部门有哪些,另一方面又增加了“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劝阻、制止事由,实际上是扩大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辐射面。通俗来说,即使没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际情形的发生,但是只要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危险存在,就应当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打击对象。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与时俱进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被法律界认为将初步担负起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小宪法”的使命,必将实现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立法目标。
(责编:尹深、董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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