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赣银保监罚决字〔2021〕117号)显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贷后管理不到位,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对其罚款30万元。
官网显示,2007年6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原上饶市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改制组建成城市商业银行;2009年9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更名为上饶银行,全称“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报显示,上饶银行第一大股东为上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71亿股,持股比例14.76%;第二大股东为深圳市嘉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86亿股,持股比例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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