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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借贷纠纷与借款人闹上法庭,乳山农商行一审败诉成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1-04-16 09:4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4月12日,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乳山农商行”)纳入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标的12200元,执行法院为乳山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鲁1083执950号。 

  资料显示,这不是乳山农商行首次成为被执行人,而此次执行的关联案件则暴露了该行存在的严重贷款业务乱象。 

  借款签字竟是伪造 

  记者从相关裁判文书中了解到,本次执行与一桩借款纠纷案有关。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20)鲁1083民初3169号判决书显示,2008年8月19日,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7日更名为乳山农商行)下属的大孤山信用社(于2016年1月17日更名为大孤山支行)与于同英、刘勇、刘飞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于同英借款3万元用来“借新还旧”。 

  贷款到期后“于同英”未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被乳山农商行告上法庭。但于同英夫妇称,他们从未在乳山农商行贷款,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捺印。一起常见的贷款逾期案件由此演变成银行被骗贷事件。 

  潍坊鑫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文痕鉴定为2008年8月19日双方签订的农户、个体工商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还有借款凭证、取款凭证上“于同英”的签字字迹并非本人所写,且鉴定单位无法确定字迹上的指印是否是于同英捺印形成。 

  记者注意到,在案件审理期间,乳山农商行就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11)乳商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乳山农商行撤回起诉。后乳山农商行将此案件委托给山东一家律师事务所。 

  2020年11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显示,由于乳山农商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与于同英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及将案涉借款发放给于同英,故本案不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形。乳山农商行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乳山农商行的各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8元,鉴定费12200元,均由乳山农商行承担。 

  判决结果下发将近半年后,乳山农商行被法院强制执行,立案日期4月12日。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乳山农商行并非首次列为被执行人。在今年1月5日,该行也曾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500000元。 

  记者就列入被执行人事件对银行是否造成影响的问题致电该行,对于记者的采访,对方婉拒后直接挂断了记者电话。 

  曾因贷款三查不尽职受罚 

  冒用他人名义也能在乳山农商行贷到款,让人不仅对该行的业务合规性提出质疑。 

  记者从银保监会官网了解到,该行曾因贷款三查不尽职两度收到罚单。2020年9月3日,该行因贷款“三查”不尽职未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被处罚款25万元;2019年12月11日,再因贷款“三查”不尽职被罚款25万元。该行在贷款审查方面存在多少漏洞不得而知。 

  公开信息显示,乳山农商行的前身是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5年12月31日,山东银监局公布关于筹建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通知。2016 年 l 月 27 日,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功改制为乳山农商行。截至目前,该行下设 33 个营业网点,包括l个营业部,17 个支行,15个分理处;现有在职职工465 人。 

  经营情况方面,数据显示,乳山农商行自成立以来,营收净利增速下滑趋势明显。2017-2019年该行营业收入分别为7.69亿、7.74亿、3.76亿,增速分别为11.61%、0.65%、-51.44%;净利分别为0.87亿、1.01亿、0.95亿,增速分别为-5.43%、16.09%、-5.97%。2019年营收净利双双下滑,在2020年疫情的冲击下,该行业绩经营状况如何令人堪忧。 

  记者 贺向军 实习记者 江超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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