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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律体系让网络慈善远离灰色地带

发布时间:2020-11-24 14:0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公益研究中心主任    陶传进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邓国胜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     王振耀

  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         张凌霄

  《法治日报》记者             赵 丽

  《法治日报》实习生            邢懿铭

  平台践行自律公约

  规范自身有序运营

  记者:近日,我国网络慈善领域首部研究报告《中国网络慈善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布。报告指出,当前我国网络慈善存在诸多灰色地带,相关法律体系亟待健全。

  陶传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把所有问题都归结为法律和道德。

  首先要弄清楚是法律问题、道德问题还是选择错误的问题;其次要弄明白责任主体是谁,是平台的责任还是捐赠人的责任;第三要知道这种问题是阶段性的还是根深蒂固的、要彻底抛弃的问题。但我们通常都不分类,这就导致一出问题就全部按照自己的惯性判断它是法律问题或是道德问题。问题的症结在于让老百姓了解到更多的信息,从而不被欺骗。

  我们不能刻板地说是违法违规问题,它可能是法律不完善,也可能是选择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张凌霄:互联网筹款平台从“出生”到“崛起”,实际上也从侧面反映出慈善组织的“短板”。这些平台也并绝非“全能”,既然各方各有所长,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如何更好地物尽其用,人尽其能,各司其职,各取所需?

  各平台通过自律公约,规范自身有序运营,号召各界共同维护行业环境。我们应该展望,如何进一步发挥互联网的优势,促进个人互联网求助平台健康有序发展,吸引更多的社会各界力量,投入更多的社会资源,凝聚和传递更多人与人之间的善意与友爱,让更多有需要的人和事得到更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记者:报告认为,当前,我国网络慈善特别是通过大病求助网络平台进行的个人求助缺少直接有效的法律规制、个人求助借助网络从熟人圈走向陌生的公众,而成为事实上、法律意义的公开募捐,其中出现的不良个案对网络慈善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存在监管盲区。

  张凌霄:水滴筹、轻松筹、爱心筹等都属于公司,不是慈善组织,因此水滴筹并不受慈善法规束。慈善法主要是调整慈善组织的行为,水滴筹只能受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条文的规束。实际上,对于一家公司而言,商业领域的法律规制和监管制度是成熟完善的。

  从平台作为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度来看,平台对平台内用户(求助人、赠与人)的责任,从形式上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基于合同——双方行为,平台与用户之间基于双方合意签订了合同(例如用户协议、服务使用协议等),若平台未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事项(例如,未能对用户隐私内容加以保护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平台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类是基于平台管理行为——单方行为,平台为履行监管义务或为实施平台规则对用户及其行为进行管理时,若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平台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实的难点在于,对于一个为求助人与赠与人构建信息渠道的商业性“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来说,现行法律框架下确实还没有更具体的约束。

  厘清网络慈善界限

  明确政府监管职责

  记者:前不久,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称,新冠肺炎疫情下暴露出慈善法在应急机制、信息公开、志愿服务、法律宣传等方面还存在短板,同时应对互联网衍生的慈善新挑战不足。

  王振耀:完善立法可以从两个路径着手。一方面,应该拓展慈善法,因为互助尤其是网络互助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面临的问题也更复杂,目前的慈善法还不足以解决这些新问题,因此可以完善慈善法或者民政部门也可以出台一些暂时性的规范解决现有问题。

  另一方面,可以尝试单列新的法典,因为当前网络互助涉及的问题超出了原有的法律架构,有的不属于慈善法的管辖范围也不属于商业法的管辖范围,相关部门可以尝试设立新的有针对性的法典。

  陶传进:第一,要有一个基本的法律保底,这个法律不一定是惩罚性的法律,有可能是保障性、选择性机制的健全;第二,在法律的基础上,靠用户尤其是捐助人的自主选择来解决问题;第三,加强行业自律,有时候行业自律不给力,还可以借助第三方平台来引导他们自律。简而言之,需要不同层级的机制共同起作用。

  记者:报告指出,慈善法实施4年多来,围绕慈善法中有关网络募捐规定出台的政策大多着力于加强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而对厘清网络慈善的模糊界限很少涉及,致使网络慈善在“合法与非法”“前进与原地踏步”间游走。

  邓国胜:互联网筹款这类行为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和公共性,政府有责任进行监管,但目前的问题是,政府监管的职责不清晰。毕竟水滴筹、轻松筹等是企业性质的平台,从事的又是带有慈善性质的行为,目前尚处于一个政府监管的模糊地带,而且政府监管的难度和监管的成本很高。未来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职责,制定相应的监管办法。对于情节严重,但小额赠予人又不愿意进行起诉的情况,由公益组织开展公益诉讼。

  张凌霄:对于水滴筹、轻松筹、爱心筹等各家公司而言,用商业模式做一个公益的产品,创造盈利无可厚非。但公益产品一旦被资本裹挟,商业利益侵蚀了慈善事业,伤害了公益的根基,则必将成为众矢之的。因此,应该有一个清晰的边界,可以用商业的手段去实现公益的目的,但决不能用公益的手段去实现商业目的。既然将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作为一个带有强烈公益属性的板块,就不能将其作为一门普通的生意,而需要有更严格的制度规范和监管。这或许也是自律公约存在的最大的意义。

  记者:互联网本身存在的虚拟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征以及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审核机制存在漏洞、现行法律规范缺失等问题,在为公众参与慈善活动带来便利的同时,不时出现网络骗捐、诈捐等事件,严重损害了公众的爱心善意、降低了公众的捐赠热情、影响了网络募捐的实际效果。

  邓国胜:民法、合同法对诈捐、骗捐行为有相应的规范,但依法管理成本高。而日常行政监管的责任主体又不明确,对于个人救助过程出现的诈捐、骗捐的行为,缺乏可操作性的行政监管办法。

  张凌霄:在《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等相关公约中,各方已形成约定,“倡导与公募慈善组织对接”。实际上,这也是更好地解决个人求助行为不受慈善法规制、各平台不是慈善组织的尴尬问题。

  在慈善募捐、慈善财产使用以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等方面,慈善法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慈善组织本身是依法设立的组织,政府有监管,要求它的运作规范、内部的管理机制要健全、要向社会公开相关的信息。

  因此,建议和鼓励捐赠人向合法正规的慈善组织捐赠善款,可以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而由慈善组织介入,根据求助人的具体需要对善款进行管理和使用,既能发挥慈善组织的专业救助能力,对善款使用形成监管,对受益人进行最大效益的救助,也能增强对特定个人救助的透明性和规范性,更好地保障捐赠者和受赠者的权益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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