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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脾胃虚弱者、过敏体质者和哺乳期妇女慎用麝香保心丸

发布时间:2020-11-03 13:3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人民网北京11月2日电(董童)日前,国家药监局于官网发布《关于修订麝香保心丸说明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指出,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麝香保心丸说明书【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统一修订。

麝香保心丸说明书修订要求显示,【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恶心、呕吐、腹胀、腹痛、腹泻、便秘、口干、舌下含服口腔麻木、头晕、头痛、皮疹、瘙痒、乏力、心悸、潮红等,有寒战、呼吸困难、过敏反应个案病例报告。【禁忌】项应当增加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本品建议饭后服用,脾胃虚弱者慎用,哺乳期妇女慎用,过敏体质者慎用,不宜与藜芦、五灵脂、赤石脂同用。

公告要求,麝香保心丸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应说明书修订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1年1月26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公告提醒,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和患者合理用药。临床医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公告要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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