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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使范围也有“禁区”

发布时间:2023-09-07 04:5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知识产权和反垄断制度在保护公平竞争和促进创新发展上具有目的一致性,但知识产权应当在依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一旦超出合理的界限,将对市场公平竞争和创新带来损害。记者日前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获悉,该局新修订出台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知识产权的行使范围,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总结监管执法经验的基础上,注重把握产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加快完善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体系,有利于增强我国反垄断制度规则的系统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相较于2015年制定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此次修订保留1条,修改18条,新增14条,修订后共33条,重点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扩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内涵。将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类垄断行为均纳入调整范围。

  二是健全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实施垄断行为的认定规则。根据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和监管实际,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有关垄断行为的认定、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考量因素及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具体类型等予以完善细化,增强规则的指引性、可操作性。

  三是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典型、特殊垄断行为的规制。如完善专利联营有关规定,禁止专利联营实体和专利联营的成员利用专利联营从事垄断行为;加强对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关垄断行为的规制,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专利挟持”。

  规定充分体现“保反兼顾”的制度理念,通过厘清私权和公益保护、行业和竞争监管的边界,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进行正当有力的制约,预防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推动市场资源和创新要素有序流动、高效配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认为,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需要正确处理发展和规范、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之间的关系。“新修订规定着力提升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的稳定性、针对性、前瞻性,为反垄断监管执法提供了更具体、更全面的规则依据,能够有效引导和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该负责人说。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实施人都是推动创新发展的主体,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需要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实施人的发展利益,既帮助权利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也促进实施人实现发展目标、获得合理收益。“新修订规定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实施人的发展利益。”该负责人说,“规定统筹平衡权利人和实施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着力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制度保障,充分激发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实施人的创新活力和动力。”

(责编:梁秋坪、薄晨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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