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方是一家外资公司,开发了一款世界范围内颇受欢迎的网络游戏,在中国也拥有一批核心玩家。目前,我们发现中国市场上有另外一款网络游戏,其游戏界面的装潢设计与我方开发的游戏极其相似,那么该款游戏开发方是否侵害了我方的权利,我方该如何维权? 某外资网络游戏公司 罗宁 罗宁: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建议贵方可以考虑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对“商品装潢”的保护入手,进行维权。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商品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通俗来讲,商品装潢可以被看作商品包装设计、商品造型设计、商品彩色设计的总称。 而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中,规定了经营者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这一项规定的实质目的是保护那些没能获得商标注册的商业标识,对“商品装潢”的保护便包括在其中。 涉及网络游戏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游戏装潢设计进行维权的代表性案例,包括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的《炉石传说》诉《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案件。在这起案件中,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的被告方理应恪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游戏行业自律公约的相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然而,《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游戏全面抄袭和使用了与《炉石传说》画面极其近似的装潢设计及其他游戏元素,并抄袭了《炉石传说》的游戏规则。上述抄袭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混淆”行为,具备不正当竞争的性质。最终法院判决要求《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开发方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的构成要件 判断对方开发的电子游戏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混淆行为”需要进行三步判断。 首先,需要判断贵方游戏界面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您提到,贵方的这款游戏在世界范围内颇受欢迎。对此,贵方可以通过游戏的受众群体、用户量、传播区域、市场占有率、宣传力度、持续时间等方面的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需要判断贵方开发电子游戏的界面装潢设计是否具有显著性。电子游戏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装潢也有其特殊之处。一般而言,游戏界面设计可以视为游戏的装潢。游戏界面指游戏软件的用户界面,包括游戏画面中的按钮、动画、文字、声音、窗口等与游戏用户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游戏设计元素。一些头部游戏公司能够将游戏界面的设计元素与游戏主题相结合,做到相辅相成。这样的游戏界面往往具备区别于其他电子游戏的显著特征,更容易被认为具有显著性。 最后,需要判断对方公司使用了贵方游戏界面装潢设计是否构成混淆,所谓混淆即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若构成混淆,便可依照对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的情况进行维权。 ■ 律师提醒 随着我国网络游戏行业的快速发展,一些厂商将目光瞄准爆款游戏,背离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以盈利为目的,对这些成为爆款的网络游戏进行全面或部分地复制,使得对电子游戏、网络游戏相关权利的保护面临着挑战。这种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补充,帮助相关网络游戏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问题还请您尽快咨询相关律师,为贵方维权的相关细节作出更细致的答复。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季)
(责编:袁勃、胡永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