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婚介公司推荐的对象交往,却被对方以各种理由“借走”40余万元。婚介公司未对推荐人选的信息加以审核,导致推荐人选情况与实际不符,是否应当退还服务费?
法院认为,婚介公司在审核应征者信息时不仅应尽到忠实义务、如实报告应征者的信息,还应履行尽力义务,确保应征者的信息真实、全面。
【案件回顾】
2020年8月,杨女士支付6.98万元和某婚介公司签订为期15个月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该婚介公司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向杨女士提供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不得故意捏造、隐瞒候选人信息,并应对候选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核。
合同签订后,该婚介公司推荐了认为符合杨女士择偶标准的刘先生。杨女士表示,交往期间刘先生以各种理由向杨女士陆续借款共计40余万元。杨女士称其因相信婚介公司提供的刘先生的基本信息情况,认为刘先生有偿付能力,才向其出借款项,但刘先生至今未归还借款。杨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了杨女士的被诈骗案。
杨女士发现,某婚介公司推荐的刘先生基本信息,如年龄、工作单位、收入状况、住房情况、学历等信息均与实际严重不符,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显示刘先生涉及6起执行案件,其个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杨女士认为,因某婚介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查验推荐人选的身份证明文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最终导致合同签订目的不能实现,且给其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打击,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介绍服务关系并全额退还服务费。
庭审中,某婚介公司代理人表示,与杨女士对接的工作人员已审核了刘先生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流水、工作证,其他信息因刘先生未主动提交相应材料,故未审核。该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杨女士提供了全部服务内容,不同意解除婚介服务关系,也不同意退还服务费,但未能就所述的审核情况提交相应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对征婚者和应征者的信息进行筛选、审核、匹配系该公司履行合同的根本义务,直接影响着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根据现有查明的事实,某婚介公司向杨女士提供的约见人选刘先生的年龄、征信情况等基本信息与实际不符,该公司亦未能就已对刘先生婚姻状况、资产、收入等其他信息履行审核义务提交相应证据,违反了应尽的忠实和尽力的履约根本义务。
法院综合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内容的承接关系、服务履行情况及该类服务所具有的人身属性,并结合已履行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情况,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婚介服务关系于2023年3月13日解除,并判令某婚介公司退还杨女士服务费6万元。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人民说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陈锦洪在接受“人民说法”栏目采访时表示,婚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严格守法,诚信经营,重视信息审核工作,忠实、尽力履行审核义务,确保向征婚者提供的信息真实、全面。征婚者和应征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亦应强化辨别能力,加强对婚介机构提供信息的筛查,注重保护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责编:梁秋坪、邓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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