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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姚永菲)为提取自己账户上的公积金,在网上找人伪造相关证件,骗提公积金后东窗事发,不仅白花了“办证费”,还被判刑受罚。近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8年,为筹措资金做生意,侯某在向亲朋好友借钱碰壁后,通过网络联系小额贷款公司借钱。对方提示可以提供成套证件材料,便可提取出其账户中闲置的住房公积金。侯某遂按要求提供了个人身份信息。小额贷款公司为其准备了一套房屋买卖合同、发票以及盖有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不动产权证书。侯某支付给对方一笔“办证费”。2018年6月,侯某将这套伪造的证明材料提交给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长分中心(以下简称天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因查不到一张发票的相关信息,天长公积金中心提出质疑,要求侯某增加佐证。侯某于是转而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其儿子的身份信息,由小额贷款公司伪造了其儿子在江苏省的居住证,证明其在江苏省镇江市买房的真实性。侯某再次将居住证、房屋买卖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等一整套材料提供给天长公积金中心,成功骗提自己账户里的公积金7.73万元。之后,侯某所提供的假材料被相关部门稽查时发现,天长公积金中心报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上述不动产权证书、江苏省居住证均系伪造。经电话通知到案后,侯某全额退还了所骗提的公积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为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并使用,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侯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涉案款项,可以依法从宽从轻处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梁秋坪、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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