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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会贯通民法典精神 更好守护百姓生活

发布时间:2021-05-23 18:3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原标题:融会贯通民法典精神 更好守护百姓生活

融会贯通民法典精神 更好守护百姓生活

湖北天门: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

融会贯通民法典精神 更好守护百姓生活

江苏张家港:检察官在村委会向两位当事人了解情况

融会贯通民法典精神 更好守护百姓生活

上海普陀:确认监护权支持起诉案庭审现场

融会贯通民法典精神 更好守护百姓生活

泰州医药高新区:到被害人家中走访

编者按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了保障民法典正确有效实施,各地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以民事支持起诉为主要手段,加强对民事司法活动的监督,着力解决群众遇到的急难愁盼问题。

流浪失智母亲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检察院支持救助机构提起监护权确认之诉

两个孩子的落户入学难题解决了

两个怀有身孕的流浪失智女子被民政部门救助后生下两个女童,女童由福利院代养长大。由于亲生母亲没有监护能力和资格、不知道父亲是谁、其他亲属找寻未果,女童没有法定监护人,面临落户、入学的困难。

谁来担任女孩的监护人?在民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多方共同努力下,5月18日,一场确认监护权的民事诉讼在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经普陀区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最终,法院为孩子们确认了监护人。这是上海检察机关首例确认监护权支持起诉案。

2010年10月,一个来历不明的流浪女子出现在上海街头,被上海市民政局下属某救助站收留后,发现女子已怀有身孕,且精神异常,无法表述自己的基本信息,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1年6月,流浪女子在医院生下健康的女宝玲玲。因自身精神原因,她不愿意承认女儿并拒绝照料,无法履行对玲玲的监护职责。为了玲玲的成长,救助站只能将不满一岁的玲玲先委托给上海市民政局下属市福利院代养。多年来,始终没有放弃为玲玲母女寻找家人,通过DNA对比、甄别访谈等各种方式,穷尽手段,但依然无果。

转眼间,玲玲到了入学的年龄,却因缺失监护人而无法办理户口登记进而造成就学困难,只能在福利院内设的特殊学校上学。

另一个女孩欣欣与玲玲有着相同的身世。2014年7月,她的母亲在高速路上被发现后,被该救助站救助收留,同样也是进救助站时就怀有身孕,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健康活泼的欣欣也因为相同的原因被送往福利院代养,至今无法找到家人,也已经6岁多了。

亲生母亲精神异常不具备监护能力和资格,福利院没有法定监护资格,其他亲属身份情况不明……两个女孩在福利院虽然得到了全面的临时监护和悉心的照料,但为了给她们创造更好的成长条件,还需要尽快落实监护权和户口问题,以保证她们以后顺利入学、升学。

2018年以来,在办理多起监护困境儿童救助案中,普陀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下称“未检组”)和上海市民政部门等单位逐渐打通了一条多方参与解救困境儿童的绿色通道,未检组发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的职能优势,以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协调政府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等方式成功安置10名监护困境儿童。基于此,救助站向普陀区检察院求助,希望借助检察机关专业力量,集合多部门,通过司法途径为两个孩子解决困难。

2020年初,获悉线索后第一时间,未检组便前往救助站开展线索初查工作,查明上述情况属实,且确认两件案例均为个案,并不广泛存在。

普陀区检察院积极协调,多次召开流浪失智妇女监护问题协商会,民政、法院、儿童福利院等多方参与,共同解决两个小女孩的监护困境。一方面,亲生母亲因精神原因均无监护能力和资格;另一方面,民政部门从玲玲和欣欣出生至今已履行了国家监护的职责,是她们事实上的监护人。最终确认诉讼方案:由救助站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确认监护权的民事诉讼,确定市福利院为监护人,普陀区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该方案获得区法院的支持。

5月18日,经普陀区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法院依法判决,确定市福利院为玲玲和欣欣的法定监护人。上海市福利院表示,监护权确认之后,可以为玲玲和欣欣办理集体户口,帮助她们后续正常就学。

特价写真变天价写真 检察官助大学生维权

涉事摄影公司退款整改

广告里是19.9元的“白菜价”写真体验,拍摄过程中价格竟一步步涨到2万多元?两个20岁出头的女大学生在拍摄写真中遇到了这样的闹心事。二人随后投诉至消保委,消保委为她们找来公益律师做委托诉讼代理,将该商家起诉至法院。日前,这起关于服务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案在法院开庭审理,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订单协议和补充协议依法解除,店家返还两名学生1.86万元。

2020年的一天,女大学生小李和小达在网上报名参加了某摄影公司推广的19.9元摄影体验活动。没想到在拍摄、选片过程中,从升级套餐到服装化妆,从加选照片到各种相框,她们被店家软磨硬泡购买了高价套餐,甚至在店家的“建议”下去借了网贷付款……最终,她们为拍摄写真分别支付了13344元和7444元。

当二人反应过来自己实在无力支付而要求解除高价合同时,被店家拒绝并要求她们按照合同补齐全部钱款,否则要赔偿高额违约金。

二人随后将商家投诉到虹口区消保委,消保委为二人找来公益律师做委托诉讼代理,将该商家起诉至虹口区法院,同时帮助两名大学生向虹口区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该院检察官了解具体情况后,决定对本案支持起诉,帮助两名大学生维权。

在具体跟进本案过程中,该院检察官通过消保委了解到,涉案公司在两年内已遭投诉数十次,还有50余名消费者自发成立了维权群……为维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领域的公共利益,该院对该摄影公司以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

检察官调查发现,该摄影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19.9元提供摄影体验服务”的商业广告,以极低价格吸引消费者至店内拍摄照片。然而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公司工作人员以升级套餐、附加消费、限制删除照片等方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以格式条款规定不合理的高额违约金,对部分没有支付能力的消费者还要求开通网贷借款支付。

2019年至2020年间,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摄影公司的消费侵权投诉达42人次,反映公司存在着虚假广告、价格陷阱、消费欺诈、引诱消费、强制消费等问题,消保委多次帮助消费者维权,该公司均不配合,也拒不改正。

经调查核实,检察官“捋清”了该摄影公司的“套路”:低价引诱、层层加码——制造障碍、限制选片——软磨硬泡、围追堵截——要求并指导网贷消费——变相滞留消费者在店——以高额违约金威胁……检察官认为,该摄影公司存在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消费权益、个体消费者维权处于弱势且侵害行为仍在持续的事实。

4月1日,该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督促规范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同时开展消费法治宣传,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截至发稿时,虹口区工商所和有关派出所已经联手调查,该摄影公司向社会公开致歉,停止接收新订单,规范整改。

离婚6年,男方未定期足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支持母女依法追索抚养费

近日,经湖北省天门市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开庭审理了马女士诉唐先生定期足额支付女儿抚养费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案件将择期宣判。“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我女儿的抚养费有希望了。”马女士告诉记者。

马女士和唐先生恋爱多年后步入婚姻殿堂,于2012年生育一女。2015年,因感情不和,马女士和唐先生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马女士抚养,唐先生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其18周岁。

“离婚后,我带着女儿搬回父母家,一边照顾患有严重心脏病的母亲,一边抚养幼小的女儿。因母亲的病需长期治疗花了很多钱,家庭经济陷入困顿,是低保户。我自己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现在小孩的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影响,抚养费要了6年,孩子爸也不露面。我找过好几个部门反映我的情况都没得到解决,听说你们可以帮助弱势群体维权,你们能帮帮我吗?”说到激动处,马女士声音哽咽。

今年以来,天门市检察院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围绕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公交站台、乡镇、村庄投放2000余份以检察职能为主题的宣传手册,向老百姓宣传检察职能。马女士看到后,遂向天门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女儿的抚养费。

受理马女士女儿向唐先生追索抚养费纠纷案后,该院第一时间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对马女士女儿的生活状况以及马女士、唐先生的经济收入等情况展开全面调查,围绕支持起诉收集相关证据。

检察官认为,本案中唐先生作为生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责无旁贷,且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作出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父母双方应履行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在一方怠于履行该义务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损,其成长亦可能受到影响。未成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检察机关更应该为其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适用民法典准确界定叔侄纠纷案件性质

砍了树的叔叔被不起诉

“检察官,我是砍了我侄儿家的树,可我真的是迫于无奈,侄儿的树一直种在我的地里,多次协商他也不移走,实在没办法我才砍的……”刘红春在接受讯问时,向检察官诉说着委屈。

事情还要从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说起。2020年7月,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刘红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经查,刘红春出钱雇挖机,将其侄儿刘晓明所有的两棵香樟树毁坏致死,经鉴定,两棵香樟树合计价值8100元。案发后,刘晓明坚决要求追究叔叔刘红春的刑事责任。

树被砍是事实,对于树的所有权,叔侄两人没有异议。可对于树木栽种处自留地的归属两人各执一词。两家人为此事多次争吵,村委会多次协调也未能解决。

承办检察官仔细查阅案件卷宗,案件的事实和脉络逐渐清晰了。刘红春与刘晓明系叔侄关系,还是邻居。两家门前河边有一块自留地,系刘红春、刘红建(刘晓明父亲,已去世)的父亲去世后遗留给两家使用。早年间,刘红建在该自留地的刘红春门前地块上栽种了两棵香樟树。刘红建去世后其儿子刘晓明主张香樟树及栽种处自留地均属自己所有,对此刘红春不予认同。2017年以来,刘红春多次要求刘晓明将树木从其门前地块移走,并通过村委会协调多次,均遭到刘晓明拒绝。2020年6月11日下午,刘红春将两棵香樟树砍挖出,放置在刘晓明家房屋门前,后树木因无人移栽管理而死亡。

审查完案件事实,检察官开始梳理总结该案的争议焦点和亟待查清的事实。刘红春砍挖树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还是属于排除妨碍的行为?

这是一起亲属邻里间的纠纷,对于树木栽种处自留地的归属,如何查明?承办检察官多方走访,询问了多位村里年长的村民。原来,刘红春和刘红建二人共同继受取得老宅门前自留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平分后按照各自房前位置分别占有11米长地块,该事实得到多位村民证言的证实。在分家析产中,平均分配原家庭财产既符合乡规民俗,也符合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承办检察官后又走访了村委会,村委会也提供了相关证明及示意图证实,刘红建栽种的两棵香樟树位于刘红春的自留地一侧,刘红春主张该处自留地的用益物权合情合理。侄儿家的树种在了自家地上,让其移走,遭拒绝,然后自行砍挖,对此行为该如何评价?该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树木财物毁坏的结果,能否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在罪与非罪的界限把握上,承办检察官陷入了沉思。

根据土地权属查明的事实,刘红春对两棵香樟树栽种处的自留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刘晓明家将树木种在了其地里,影响了其对土地的使用。案件牵涉到用益物权、排除妨碍等民法知识,民法典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权利人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他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采取自助行为。结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承办检察官认为,刘红春多次要求刘晓明将两棵香樟树移走,并向村委会求助均未果,后自行将两棵香樟树移走,应属于民法上排除妨碍的自助行为,主观上系出于排除妨碍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毁坏树木,无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主观犯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日前,张家港市检察院决定对刘红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及时向被不起诉人进行宣告。不起诉决定宣布送达后,承办检察官又与刘晓明沟通联系,深入释法说理,获得刘晓明认可。至此,案件得到了解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

非法拘禁给女孩造成严重心理创伤

支持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检察官阿姨,我今天化的妆好看吗……”5月7日,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检察官打开视频,与远在千里的河南濮阳姑娘阿梦连线,了解她的近况。得知她即将要到美容店上班,检察官舒心地笑了。

事情还要从2020年12月说起,无业青年刘某强行将女孩阿梦、小茹从河南濮阳带到江苏泰州医药高新区,逼迫她们为自己赚钱。其间,为了防止二人逃跑,刘某拿走了她们的手机,又打又骂,非法剥夺了二人的人身自由。一次,机智的阿梦趁刘某不注意,拿回手机向家人求救,由此案发。

今年1月11日,侦查机关将刘某涉嫌非法拘禁案移送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两名未成年女孩在被侵害后,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创伤,小茹甚至出现自残行为,这使得原本就不富裕的两户家庭的境况雪上加霜。

春节前,该院检察官专门去河南调查了解二人的家庭背景及遭受的损害情况。调查后,检察官认为,刘某非法拘禁的行为侵犯了两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对二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仅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显然无法弥补对她们的伤害。于是,该院积极协助二人搜集、固定损失证据,并聘请心理专家为二人评估创伤程度,支持二人对刘某提起民事诉讼,向其追索精神损害、康复治疗费用以及营救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失。

2月4日,该院向法院递交支持起诉书,支持二人追索损害赔偿。日前,法院开庭审理刘某非法拘禁案及支持起诉的民事诉讼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调解确认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于当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二被害人提出的心理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营救过程中的财产损失等诉讼请求合计6万元。

同时,针对两个孩子严重的心理问题,该院检察官多次联系社会心理辅导机构专家,通过视频连线,为她们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二人走出心理阴影,恢复正常生活。

(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陈岚 王永虎 谭蕾 董佩佩 李凯 白翼轩 韩琴 马明明 姚彦静)


(责编:温璐、马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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