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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融达金融租赁5宗违规被罚240万元 租赁物存瑕疵等

发布时间:2023-07-04 07:4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9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披露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3〕89号、90号)显示,广融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存在5项违法违规事实: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该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存在瑕疵。 

  

  2020年7月,该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非承租人固定资产。 

  

  2016年9月至11月,该公司违规向县级公立医院发放新债。 

  

  2016年8月,该公司售后回租业务对租赁物低值高买。 

  

  2018年10月起,该公司乘用车融资租赁业务未通过有效方式核验客户身份证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责令广融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改正,并对其处罚款共计240万元。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广融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存在瑕疵。费颖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费颖警告,处罚款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对其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有效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其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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