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具新闻影响力网站
欢迎投稿本网站
主页 > 金融 >

重庆三峡银行5宗违法被罚215万 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等

发布时间:2021-12-12 19:5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披露的重庆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渝银保监罚决字〔2021〕38号)显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5项违法违规事实: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将银行同业存款通过资管计划违规转化为一般性存款核算,且期限超过监管要求;关联方集团客户未及时实行集团客户统一管理;发放无真实用途贷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 

  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共计215万元;对相关责任人李若茜罚款5万元、对向颖罚款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重庆三峡银行5宗违法被罚215万 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等

    

上一篇: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张凤槐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下一篇:交通银行无锡分行3人受贿被查 帮助企业贷款牟利760余万,交行不良贷款近4年增42.78%

分享到:
0
最新资讯
阅读排行
广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