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日讯 昨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的内蒙古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银保监罚决字〔2021〕53号)显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通过以贷还息、以贷还贷、调整还息频率等方式掩盖资产质量,邱险峰是违规事项责任人。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邱险峰警告。
2018年8月20日,内蒙古银监局关于核准邱险峰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内银监复〔2018〕102号)显示,核准邱险峰华夏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行长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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