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水网密布,跨界水体众多,共治“一江清水”,是各地共同的愿望与责任。近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重点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印发。多位专家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将进一步完善多方协同保护机制,有效解决重点跨界水体的污染防治问题,为推动我国的水污染跨界协同治理起到了示范借鉴作用。
探索:建立联合河湖长机制
根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和协调区的范围,共47个河湖纳入重点跨界水体范围。根据《方案》,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将建立联合河湖长机制,对重点跨界水体实施联合监管、联合检测、健全数据共享、联合防控等举措。
其中,建立联合河湖长机制无疑是《方案》的亮点。《方案》提出,2020年,太浦河、淀山湖、汾湖及元荡等“一河三湖”完成联合河(湖)长制的建立工作。其他重点跨界水体,由相关地市参照“一河三湖”的模式,2020年完成联合河(湖)长制的建立工作。
据悉,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实施,长三角各地积极互动,在河湖长制工作先试先行,多次开展交界区域联合治水互动,有效地打破了联合治理的区域行政壁垒,拓展了治水新思路,形成了治水一体化的良好局面。
2019年10月,长三角绿色生态一体化示范区协同治水在太浦河畔启动。此后,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三地通过联合河长制度,拉开了进一步推动区域协同治水、深化落实河长制湖长制的序幕。
2019年12月,太湖淀山湖湖长协作会议在浙江长兴县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太湖淀山湖湖长协作机制规则》,指出太湖淀山湖湖长协作机制主要任务是加强太湖、淀山湖沿湖地区间、河湖长间的协调联动,统筹推进太湖、淀山湖以及入湖河道和周边陆域的综合治理和管理保护,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
“建立联合河湖长机制,可以说是对此前河湖长协作机制的进一步深化、落实和探索。”上海财经大学能源经济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邵帅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邵帅指出,太浦河、淀山湖、汾湖及元荡等“一河三湖”的联合河(湖)长制的建立及相应工作的推进,对于有效解决区域行政分割、协调跨部门间的利益冲突、统一联合执法标准、建设环境污染监测网络等区域环境治理过程中的现实问题,给出了具体可行的政策方案,可为长三角乃至更大范围内的跨区域水污染治理工作提供现实经验指引。
近年来,全面推行河长制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但也要看到,河长制的推行也面临社会公众的水环境保护观念有待加强、不同行政区之间沟通不畅、河长制的监督考核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建立联合河湖长机制,有助于为此前河长制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协调等难题提供进一步的解决方案,预期将对优化与完善水污染跨界协同治理机制产生积极作用。”邵帅表示。
“河湖一般都是跨行政区的,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是成立流域政府(流域机构),一般采用理事会决策和流域专业机构实施的流域管理模式。理事会的理事依法由主要利益团体和政府代表组成,具有决策权,包括任命流域机构行政负责人,批准预算等所有重大决策。”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宋国君表示,中国目前是各级政府对生态负责,建议可以参照国际经验,由政府任命理事会理事来进行管理,“综合决策和专业执行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河湖长可以看作是第一步”。
挑战:诸多领域有待突破
经过多年的努力,长三角逐步建立跨区域生态污染治理联防联控机制,在环境治理领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三省一市在经济实力、产业结构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想要统一“步伐”仍面临一定挑战。
“目前主要面临两个问题,一是政府和公众两个环境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目标不一致,二是各区域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目标不一致。”邵帅表示。
“有鉴于此,可以从依靠政府主导的单一环境监管制度转向政府与公众合作治理的制度框架。”邵帅指出,“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各界广泛参与环境治理,尽可能畅通与拓宽公众环境参与渠道,保证公众环境参与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提高公众在环境决策、环境监督、环境申诉等多方面的参与程度。”
邵帅进一步指出,考虑到“民间河长”是对“行政河长”的有效补充,并可能对当地居民形成更有效的带动作用,因此可以持续推行“双河长”水环境保护机制,从而形成全民参与河湖污染治理与环境保护的局面。
“目前,联合执法会商有助于跨区域污染治理更好地进入执法和解决议程。法律责任应落实到具体的河湖长责任人,但目前责任人还缺乏法律界定。同时,数据共享是积极可行的,但如果没有专业机构,很难形成有价值的决策。”宋国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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