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1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内蒙古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银保监罚决字〔2021〕37号)显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通过以贷还息、以贷还贷、调整还息频率等方式掩盖资产质量。
内蒙古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华夏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罚款3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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