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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发布

发布时间:2021-06-02 18:0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31日讯 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提升董事监事履职质效,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47条,分为总则,评价内容,评价制度、程序和方法,评价应用,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厘清责任主体。《办法》明确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支持和配合履职评价工作。二是明确评价内容。《办法》梳理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的基本职责和具体义务,强调了差异化的履职要求,要求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并列举了履职评价应当关注的重点内容。三是规定评价的制度、程序、方法与标准。《办法》明确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类别,重点列举了“不得评为称职”以及“评为不称职”的相关情形,并就履职评价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提供了救济机制。四是加强评价应用与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履职评价结果对被评价董事监事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同时明确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的董事监事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公司治理评估、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工作中强化评价信息运用。 

  发布实施《办法》是银保监会依法加强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升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银保监会为什么要发文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 

  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系统将健全公司治理作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强化风险防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并取得初步成效。银行保险机构普遍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三会一层”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初步形成。董事监事忠实勤勉地履职,是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基础。近年来,监管部门发现,不少董事监事存在履职不尽责、不规范的问题,有的甚至违法违规。比如,有的董事监事独立性严重缺失,盲目屈从于提名股东或机构“一把手”个人意志;有的工作流于形式,基本不发表实质性意见,甚至长期不出席会议;有的董事监事无法获得履职所必需的机构经营管理信息,难以有效履职。相关问题已成为影响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质效的重要原因,必须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履职评价作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受到高度重视和广泛认可。《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公司治理原则》、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中均有相关要求。银保监会、原银监会曾出台《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对董事履职评价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借鉴吸收国际良好实践和国内有益探索的基础上,银保监会出台《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将评价范围扩展到银行保险机构的所有董事和监事,有利于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升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行质效。 

  二、《办法》制定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问题导向。《办法》针对当前部分董事监事不愿履职、不能履职、独立性严重缺失等情况,既突出董事监事履职时间和质量要求,通过评价压实履职责任,同时也强化履职保障。二是稳中求进。《办法》承接了《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体例框架和部分内容,基本保持了相关机制的延续性。同时结合银行业保险业最新情况和有关要求予以完善,如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情况纳入履职评价等。同时,充分考虑了不同类型董事监事以及不同机构的差异性,在评价内容、评价工作机制等方面保持一定灵活性。三是统筹兼顾。《办法》注重与其他监管机制的衔接,将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与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监管评级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工作中强化董事监事履职评价信息运用。四是兼收并蓄。《办法》吸收了《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公司治理原则》、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中的有关内容,以及其他发达国家相关实践,如鼓励聘用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评价等。 

  三、《办法》如何确定对董事监事的评价要素? 

  《办法》从忠实、勤勉、专业性、独立性和道德水准、合规性五个维度确定董事监事职责,在评价要素的确定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以基础性要求为主。出台《办法》的目的不在于评优,而是为了规范董事监事履职行为,推动提升履职质效。《办法》按照董事监事履职的最低要求对其工作职责进行梳理,以列举重点的方式选择基本性要素。在评价结果的分类上,不设置优秀或良好等类别,最高为称职,最低为不称职。二是突出董事监事个人履职行为。《办法》充分考虑到了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个人、高管层三类主体的关系并根据各自职责作了重点区分,突出董事监事个人应当承担的职责。三是增强可操作性。《办法》针对目前部分董事监事履职不尽责、不规范的问题,特别是在重大决策中独立性严重缺失或不积极作为等问题,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董事监事履职中应当关注的重点,规定更加细致具体,强化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四、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结果如何分类? 

  《办法》明确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类别,重点列举了董事监事不得评为称职以及评为不称职的相关情形。如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不得评为称职;对银行保险机构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应评为不称职。需要指出的是,现行《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将独立董事履职年度评价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评价结果。本《办法》施行后,评价标准、报送要求等内容将以《办法》规定为准。 

  五、《办法》如何发挥监事会的作用? 

  关于评价的责任主体,《办法》明确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支持和配合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这种规定旨在进一步发挥银行保险机构内部监督作用。目前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中,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办法》的实施将以制度形式推动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主动发挥监督作用。 

  六、《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机构? 

  《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银保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未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参照适用。 

  七、《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2021年1月29日至3月1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的关注。从反馈情况看,各方都认为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对《办法》的出台表示肯定和支持。各方提出的具体意见建议,经逐一认真研究后,绝大多数已吸收到《办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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